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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山东建勘 时间:2017-01-05 浏览量:2239次 【字号: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规范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 《关于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设字〔201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即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的简称,是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公共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施工图审查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的施工图审查服务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包括勘察文件审查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超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项目。

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勘察前置审查的原则,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设计,严禁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送审查。购买服务时,应包含勘察前置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两部分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本省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责任主体,按事权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购买需求评估、项目预算和购买计划编报、购买活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导和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五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是经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资质,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购买主体施工图审查服务需求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法人。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质量要求等确定,其承接任务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购买主体应综合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按照勘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超限工程分类,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计划,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

具备规范化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的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标准和定价体系。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对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计划及预算进行审核。核定后的购买服务计划,应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有关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采取定点购买方式或按单个工程项目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  按定点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应根据本区域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适当数量的审查机构入围勘察、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超限工程四个审查机构库。具体工程项目承接主体应从审查机构库中,通过摇号、抽签、轮流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按单个工程项目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购买主体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非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承接主体市场发育程度,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项目,拟采用非招标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按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施工图审查工作,按时完成审查任务,保证审查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非法转包。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工作进度。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完成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标准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体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审查质量、服务成效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的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机构库;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次年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同时,要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信用记录数据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全省政府购买服务诚信负面清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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